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缩小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事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海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执行情况
《海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1996-2000年)》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关心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各项任务指标,残疾人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残疾人组织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
建立和完善了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各市县、乡镇(街道)建立了残疾人组织机构,乡镇(街道)一级残联配备了专(兼)职干部;70%的村(居)委会设立了残疾人工作小组。省、市、县(区)和94%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形成了新型的残疾人事业管理体制。
(二)残疾人状况有明显改善
康复 有2.56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服务。3个市开展了“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试点工作。省和市县建立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机构,66.7%的乡镇(街道)建立了社区康复站,基本形成了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
教育和培训 各市县普遍实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部分市县还在普通小学设立特教班,基本形成了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省盲聋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格局。全省可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达到80.5%,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71.9%、74.6%和85.3%。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省接受培训的残疾人14125人,其中,培训盲人保健按摩268人,盲人医疗按摩24人。
劳动就业 建立健全了省和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本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全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1.6%。
扶贫解困 采取专项扶贫和社会扶贫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进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全省扶持贫困残疾人71836人,已脱贫的有60342人;通过专项补助、统筹扶助、社会扶助和社会救济,保障了城乡5066名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文体生活 残疾人文体生活日趋活跃。组织参加第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多项全国性体育赛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并在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实现了金牌“零”的突破;成功举办了第二届海南省残疾人运动会,推动了全省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深入开展;残疾人广泛参与社区全民健身活动。
(三)形成了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建立和完善了市县和乡镇两级残疾人事业宣传网络;充分利用公共传媒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颂扬和倡导扶助残疾人的时代风尚;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红领巾助残”和“文化助残”等一系列活动,为全社会理解、支持残疾人事业营造了良好氛围,为残疾人解决了大量的实际问题;广泛开展自助、自强活动,增强了残疾人参与意识和奋斗精神。
初步建立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体系。市县和62.3%的乡镇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53.5%的村(居)委会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村规民约;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服务咨询处,有15个市县指定或委托一所律师事务所。216个乡镇(街道)设立残疾人法律咨询点,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且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有些方面甚至呈进一步拉大趋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二、“十五"计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主要目标
残疾人状况进一步得到改善。少数民族自治县和经济欠发达的市、县普遍解决残疾人的温饱,经济较发达的市、县部分残疾人生活实现小康;以社区康复为主体,普遍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使1.5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可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85%,其中少数民族地区达到80%,其他地区达到90%;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较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残疾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社会生活参与面进一步扩大;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措施,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
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全社会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全民助残意识进一步增强;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制体系,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增强。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改善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形成一支“人道、廉洁”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努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残疾人素质普遍提高。提高残疾人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团结、教育广大残疾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指导原则
--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加快发展,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政府各部门将相关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整体运行。
--坚持“依托社会载体,调动社会力量”的工作方式。建立接纳社会资源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积极参与。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各地既要有统一目标、基本要求,又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配合中部地区开发,进一步加强中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残疾人工作。
--坚持“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工作方针。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为重点,着力解决好关系残疾人基本需求的扶贫、就业、康复、教育、培训等问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加大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
--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残疾人的需求,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
--积极调动残疾人自身潜能。重视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意识,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调动残疾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三、“十五”计划纲要的各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坚持做好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能力
继续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的训练服务体系,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加强预防残疾的宣传工作,减少残疾发生;重视引进高科技成果在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应用。
1.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7000例。市、县级医院普遍设立眼科,就地就近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组派医疗队到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市、县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
2.广泛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医院眼科、特殊学校低视力班、定点眼镜店和患者家庭相互配合的低视力康复工作网络,为1000名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培训200名低视力儿童家长。
3.进一步建立健全聋儿康复服务体系,对425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普遍开展社区家庭聋儿康复训练,培训聋儿家长425名;加强聋儿语训教学方法研究,提高语训质量,使25%的受训聋儿进入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小学;推广使用助听器,为210名贫困聋儿提供质优价廉的助听器。
4.坚持“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加强以政府为主导,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的管理体系;在海口、三亚、琼山、琼海等4个市对3000名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防治康复,达到检出率6‰、监护率90%、显好率60%、社会参与率50%,肇事率降到0.5%以下,减少精神残疾发生;为精神病康复者创造就业条件,促进其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5.为400名麻风病致残者和其他肢体残疾者实施矫治手术或配备辅助用具,改善其身体功能和生命质量;向社会宣传科学知识,消除社会对麻风病的畏惧心理,给麻风病致残者予关爱和帮助。
6.做好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工作,供应量达到50种2.5万件;建立2个普及型假肢装配站,为964名缺肢者装配普及型假肢;推广使用功能补偿型矫形器,完成1000件矫形器的装配任务。对贫困需求者予以补贴。
7.加强社区康复工作,广泛开展康复训练,切实提供康复服务。各级残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康复中心(站、点)抽出技术骨干,培训人员,传授康复知识;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幼儿园、学校、福利康复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企事业单位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康复训练服务网络,开展肢残人功能、智残人能力、盲人行走导向、聋儿听力语言、助视器配戴、精神病防治康复等训练与服务,完成肢残人功能训练540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110例,智残人能力训练430例。
8.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切实做好残疾预防的宣传工作,开展“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碘缺乏病日”等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科学与安全意识。执行《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减少药物致聋;宣传《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实行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推行食用盐加碘,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儿童补碘,预防因缺碘导致智力残疾;加强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等工作,努力减少各类致残事故的发生。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
积极推广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使可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积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1.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同步实施。积极开展随班就读和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
2.抓好特教学校和特教班的工作。加强海南省盲聋哑学校、海口市培智学校和文昌市特教学校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把省盲聋哑学校办成特教师资培训中心、特教研究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在三亚、临高、乐东等市县各新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人口较多和残疾儿童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特教班,使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能就近就读。加强特殊学校的职业教育,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课程,培养一批特教骨干教师,提高普通学校特教班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教师的教学水平。
4.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教育贷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资助贫困残疾学生。
5.落实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优惠政策,拓宽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使更多的残疾考生能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深造。
6.在残疾人中开展扫盲教育,逐步消除盲人文盲;推广普及“汉语双拼盲文”和“中国手语”;积极探索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残疾人教育中的应用。
(三)开展服务与培训,推进残疾人就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残疾人就业率。
1.完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应有的服务。建立全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改进服务手段。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抓好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2.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就业普及、稳定、合理。依法全面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加强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完善扶持保护政策,进一步改善福利企业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做好残疾人职工稳定就业工作,尽量避免残疾职工失业;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3.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把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建设成以中、高级劳动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长、短班相结合的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专门机构。各市、县残联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或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在各类培训机构中接受职业培训且交纳培训费有困难的残疾人酌情予以补助,补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逐步建立起以就业市场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人才成长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表彰残疾人职业技术能手。
(四)适应社会需求,发展盲人按摩
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事业,在培养、培训、就业安置、政策扶持、行业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以适应社会需求和盲人就业的需要。
1.建立、完善盲人按摩行业管理体系,制定培训计划,提供所需教材,进行指导协调,实施检查验收;开展保健按摩师技能鉴定和医疗按摩人员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
2.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中短期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通过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和医疗机构,多渠道、多层次地做好盲人按摩培训工作。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500名,培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50名。
3.广开就业渠道,鼓励盲人按摩人员个体从业,设立盲人按摩站(点),有按摩科室的医疗机构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鼓励社会开办盲人按摩院(所);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优先录用盲人按摩人员。
4.给予政策扶持,对接受按摩培训的贫困盲人给予补贴;对个体从业的盲人按摩人员,在资金筹集、落实场所、核发执照等方面给予照顾;在社区开办盲人按摩站(站),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有偿扶持;对超比例安置盲人从事按摩的医疗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奖励;对盲人按摩院(所)优先核发执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五)加大扶持力度,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继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要帮助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要巩固温饱成果,处于社会收入低层的要缩小与社会收入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
1.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继续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落实扶贫工作经费,安排残疾人专项扶贫贷款,按规定落实贷款配套资金和贴息。
3.继续推行各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信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
4.大力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培训,不断提高贫困残疾人的劳动技能,紧密结合康复训练,增强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能力。
5.完善市县残疾人服务社、乡镇残疾人服务分社职能,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合作,为农村残疾人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六)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在全省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1.对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无法定扶养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2.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低保覆盖面,切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逐步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争取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继续实行对贫困残疾人的救济、扶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
3.有条件的市县,适当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4.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金医疗及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按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等制度,帮助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问题。
5.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省和市县政府每年从社会福利有奖募集的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生活等事业。
(七)广泛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
进一步开展健康有益的残疾人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发挥残疾人艺术、体育的特殊作用,展示残疾人才华和精神风貌,增进理解与沟通。
1.社会公众文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广泛吸纳残疾人参与各类社会公众文化活动,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各类公共场所,并提供特别服务和优惠;省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室,市县图书馆开展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增加盲人、弱智人的读物。
2.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村镇、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和残疾人组织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广泛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等活动,吸引残疾人参加;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开辟残疾人专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活动,使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残疾人达到10%。
3.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成立省残疾人特殊艺术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特殊艺术的指导和管理;充实省残疾人壮志艺术团,积极组织参与国内演出和交流;省艺术学校和有条件的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和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进一步充实残疾人特殊艺术创作队伍和表演队伍,提高特殊艺术水平。
4.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人体育的指导和扶持,建立健全省和市、县残疾人体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残疾人运动员多级培养体系,省体育运动学校和有条件的院校有计划招收、培养有发展潜力的残疾学生,市县少年体校着力培养一批残疾少年运动员,为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培养后备人才;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建档立卡工作,并制定培养管理制度,形成一支稳定的残疾人体育队伍;省和有条件的市、县依托现有体育场馆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增加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行训练和比赛。
5.办好第三届海南省残疾人运动会,组织参加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其他全国性体育赛事。
(八)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弘扬人道主义,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使扶残助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1.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在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中,增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等内容。
2.倡导助残为荣的社会公德,把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标准中有扶残助残的具体要求。
3.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建立健全省、市、县残疾人事业新闻促进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省和三亚电视台开办新闻手语节目,海口电视台在办好《一周要闻》手语节目的同时,实现重要节目配有字幕;省和市、县广播电台普遍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海南日报》、《海口晚报》等综合性报刊开辟有关残疾人内容的栏目;组织开展全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评选活动,推荐优秀作品参加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评选。
4.树立市县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先进典型,促进基层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基层宣传骨干培训,提高其业务工作能力,活跃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
5.认真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元旦、春节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等一系列活动,突出主题,注重实效;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增强全民助残意识和责任感;表彰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规范无障碍管理,保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1.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时,要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工程建设中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强制性标准落到实处,使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住宅符合无障碍使用要求。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等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城市现有道路、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住宅等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改造,以满足残疾人的需要。在小城镇建设中,应积极推行道路和建筑物和无障碍建设。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基本建设管理中,要将无障碍设施设计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的内容,保证无障碍设施建设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4.海口、三亚、琼海市和重点风景旅游区是我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点,要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力度,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资金,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个人,保证无障碍建设落到实处。并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促进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发展。
(十)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
广大残疾人生活在社区,社区是面向广大残疾人、为残疾人直接提供服务的工作层面。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社区残疾人工作水平。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政府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并将社区残疾人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各级民政部门在推行社区建设工作中把社区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给予具体指导;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体育、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各自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域,兼顾特性,同步实施;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
2.社区各类服务机构、设施开辟适合的活动场地和服务项目,配置适宜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器具,满足残疾人的各种需求。
3.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积极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社区康复;协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在社区服务网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家政、子女教育等帮扶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群众文体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社区环境。
4.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要求,成立社区残疾人协会,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的作用。社区残疾人协会要积极主动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残疾人工作,与社区残疾人建立起血肉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积极主动地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抓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使社区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规章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深入进行法制宣传。
1.依据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修订《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海南省扶助残疾人优惠规定》;市县和乡镇普遍制定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80%的村(居)委会制订扶助残疾人的村规民约。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在推行农村费改税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减免农业税照顾。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依法行政,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对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市县、乡镇政府要定期对扶助残疾人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贯彻落实。
3.省、市和有条件的县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政府应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
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律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十二)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团结、教育残疾人,激励残疾人奋发进取精神,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做好各级残联机构改革工作,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提高效能。
2.加强对残联领导干部的管理,做好残联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工作,把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领导集体;重视残疾人干部的培养力度,加速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领导班子。切实加强残联干部的培训工作,五年内使所有的干部得到较为系统的培训,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队伍。
3.省残联要充分发挥评议委员会的监督咨询作用。
4.加快建立专门协会组织,海口、三亚两市残联要建立专门协会,其它市、县残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协会组织,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他们的需求,积极组织各种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各级政府要对专门协会工作予以关心支持和必要经费、场所保障。
5.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社区(居民区)和村要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分站或助残志愿联络员组织。社区及村助残志愿者联络分站或联络员要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在志愿者和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确立帮扶关系和联系办法;乡镇、街道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定期了解、统计、汇总志愿者助残的服务情况,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反馈助残业绩;县、市、区残联做好志愿者助残的动员、组织工作,宣传、表彰志愿者助残先进事迹。逐步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
6.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引导广大残疾人乐观进取、热爱生活、自强自立。表彰各行各业钻研科技、勤劳致富、爱岗敬业等富有时代精神的优秀残疾人。
7.做好信访工作,倾听残疾人呼声,维护残疾人权益,为稳定大局服务。
8.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十三)加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切实改变残疾人基础设施匮乏、服务能力薄弱的状况。
1.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使每个市、县(含地级市)都有一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2.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开展康复训练、聋儿语训、就业服务、用品用具服务及文体娱乐等活动,办成残疾人之家。
3.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市、县政府投资为主,并在立项、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资金,增加投入。
(十四)逐步建立信息网络,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基本实现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建设公众信息网和残疾人事业数据库,为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提供服务。
1.建立全省残疾人事业局域网、公众信息网以及残疾人事业数据库,达到资源共享。
2.逐步建立与政府及横向业务部门之间的网络联系,通过网络转输、报送数据和政务信息。
3.依托网络建设,建立省残联办公自动化系统。
4.加快全省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逐步改变手工填报、汇总的统计方式,加快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统计数据传输与汇总的进程。
5.加强残联系统电脑培训的力度,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十五)落实各项经费,确保本纲要规定的任务如期完成
1.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各项业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在“九五”期间安排康复专项经费、扶贫工作经费和宣传、文化、体育活动经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增加投入。市县康复经费及必要的业务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落实。
2.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我省海外侨胞人口众多的优势,多方筹措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3.市县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充分发挥作用,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鼓励社会捐资助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事业。
4.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残疾人培训的投入,省和市、县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有50%的比例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
(十六)其它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的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和科技工作,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残疾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社会救济的办法;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资金和技术;组织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
残疾人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改善残疾人状况,确保完成本纲要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全社会都要伸出友爱之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联系残疾人,协助政府,依靠社会力量,认真做好残疾人工作,为民分忧,为残疾人解难。广大残疾人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热爱生活,乐观进取,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全省上下、各行各业都要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崇高目标贡献力量。